刑事辩护刑事辩护程序及程序性刑事辩护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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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程序及程序性刑事辩护的积极意义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2-06-27  阅读:474
  刑事辩护是指任何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都有权对被指控的犯罪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辩护和申辩。它起源于古罗马。这一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被定罪之前,被推定无罪,享有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辩护可以选择的基本辩护方式有:案件事实辩护、证据不足辩护和法律适用辩护。
  刑事辩护程序
  一、对案件事实进行抗辩: (1)对公诉机关提出的与案件事实不同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进行积极讨论和举证;(2)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确认,即讨论证明公诉机关没有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有证据的犯罪行为。
  二、证据不足的抗辩:1、“孤证”无法定案。2、排除非法的、不真实的、无关的证据。3、证据无法构成证据链,案件无法定案。4、案件因证据不足无法定案:控方证据与辩证证据冲突,控方证据不能否定辩方证据;控方的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三、法律适用抗辩。是指刑事辩护制度的辩护律师对检方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犯罪性质、构成何种犯罪、定罪量刑等提出与公诉不同的辩护意见。1、非犯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2、另一罪的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指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但符合另一罪刑事责任较轻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涉嫌刑事责任较轻的犯罪。3、定罪量刑答辩。
  在刑事诉讼中,加强和完善程序性刑事辩护,对于规范司法机关的行为,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诉讼程序的地位具有重要意义。虽然程序性刑事辩护方式在现实中已被辩护方经常采用,但其效果并不明显。原因在于程序性辩护上述重要意义的实现有赖于相关法律的完善,其一系列意义的实现依赖于在刑事诉讼法对此予以充分肯定和明确保障的基础上,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尚未对此予以明确和充分的肯定。比如非法证据的排除仅限于非法言词证据,不包括非法物证,这就使得针对非法取证的程序性辩护几乎没有意义。
  因此,程序性刑事辩护的广泛有效开展,首先有赖于法律对刑事程序规则的充分肯定,使其像刑事实体法一样成为不可侵犯的法律规范,而不仅仅是一种可以遵守或违反的“软法”。其次,不能仅仅依靠当局之间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要充分认识到辩方辩护在预防和纠正违反程序规则的行为和现象中的积极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种刑事辩护方式的变化所预示的积极意义是非常重要的,应当引起理论界、立法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充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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